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湖商终字第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章乔华。
委托代理人:王亿文。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小林。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吉赛康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小林。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吉方正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叶青。
上诉人章乔华为与被上诉人王小林、安吉赛康家具有限公司、安吉方正家具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2012)湖安商初字第1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章乔华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章乔华申请撤回上诉,系当事人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章乔华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林型茂
审 判 员 胡臻美
代理
审判员 蒋 莹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如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