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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湖商终字第64号

章乔华与王小林、安吉赛康家具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3-09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章乔华,王小林,安吉赛康家具有限公司,安吉方正家具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湖商终字第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章乔华。

委托代理人:王亿文。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小林。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吉赛康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小林。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吉方正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叶青。

上诉人章乔华为与被上诉人王小林、安吉赛康家具有限公司、安吉方正家具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2012)湖安商初字第1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章乔华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章乔华申请撤回上诉,系当事人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章乔华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林型茂

审 判 员  胡臻美

代理

审判员  蒋 莹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如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