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初字第1668号原告锁某某,女。被告闻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锁某某与被告闻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锁某某于2014年0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闻某某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锁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锁某某撤回对被告闻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
审判员 张春志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付会杰 来自:
原告锁某某与被告闻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初字第1668号原告锁某某,女。被告闻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锁某某与被告闻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锁某某于2014年0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闻某某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锁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锁某某撤回对被告闻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
审判员 张春志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付会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