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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镇民初字第1668号

原告锁某某与被告闻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锁某某,闻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初字第1668号原告锁某某,女。被告闻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锁某某与被告闻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锁某某于2014年0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闻某某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锁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锁某某撤回对被告闻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

审判员  张春志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付会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