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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文民二初字第328号

刘志伟诉刘和平、刘志立、刘志强、刘志军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5-08-14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刘志伟,刘和平,刘志立,刘志强,刘志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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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文峰���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文民二初字第328号原告刘志伟,男,1973年7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卫东,安阳市殷都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和平(曾用名刘志宏),男,1967年6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贾路,安阳市开发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志立,男,1960年8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樊红英,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志强,男,1965年5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贾路,安阳市开发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志军,男,1969年10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贾路,安阳市开发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刘志伟诉被告刘和平、被告刘志立、被告刘志强、被告刘志军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刘志伟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和平、被告刘志立、被告刘志强、被告刘志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伟撤回对被告刘志宏、被告刘志力、被告刘志强、被告刘志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25元,减半收取为862元,由原告刘志伟负担。

审判长 李 娟

审判员 韩凤明

审判员 郭 艳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于江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