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环法执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黄田桥,男。被执行人韦靖华,男。申请执行人黄田桥与被执行人韦清华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1)环民初字第5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韦靖华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予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4)环法执字第48号,申请执行标的73031.47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现上述协议已经双方签字生效,被执行人韦靖华也按协议约定履行了约定义务,本案的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环法执字第48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覃志甫
代理
审判员 谭 军
代理
审判员 李志文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玉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