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功民初字第183号原告天津世纪嘉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恂园北里6-20-2017室。法定代表人司月全,经理。委托代理人董颖,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马辉,该公司员工。被告沈延亭。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世纪嘉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沈延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世纪嘉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玉强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天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