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江中法立刑申字第3号

丁孝春犯强奸罪再审审查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3-13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案由
强奸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4)江中法立刑申字第3号丁孝春:你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主要理由是:

一、你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是双方自愿的行为,不应构成强奸罪。1、你与被害人是朋友关系,案发前,你曾多次送项链、衣服等礼物给被害人,被害人也是自愿暂住你出租屋内;2、从双方发生性行为的外部环境看,你所居住的是走廊式通道房间,房间与外面的多户相连,如果被害人不愿发生关系,那么,在你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时,被害人只要大声呼救,则你就不能得逞而事实却相反。发生关系后,被害人没有报警。3、被害人后来报警,主要基于父母的压力,并非本人意愿。

二、你与被害人发生三次性关系,第一次时,被害人应该是半推半就之间完成;第二次、第三次则完全自愿,从被害人的陈述中可以证实其从开始的半推半就到完全自愿的过程,不能认定构成强奸罪。

三、本案只有被害人的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实。请求撤销(2011)江中法刑一终字第92号刑事裁定书,改判无罪。本院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你犯强奸罪的事实,有被害人陈述在反抗时用所持的水果刀将你的手划伤,该事实有你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以及法医鉴定等证据印证,足以认定。强奸罪犯罪构成的客观表现即是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侵犯妇女性的自主决定权,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本案被害人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在你第一次提出发生性关系时,其已明确表示不愿意,并进行反抗,你仍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故你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综上所述,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之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驳回。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