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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江少民初字第0028号

费某与严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3-18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费某,严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江少民初字第0028号原告费某,女,1986年10月16日生,蒙古族。委托代理人钱海江,苏州市吴江区铜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严某,男,1983年7月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费某与被告严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费某负担。

审判员  杨小红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建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