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江少民初字第0028号原告费某,女,1986年10月16日生,蒙古族。委托代理人钱海江,苏州市吴江区铜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严某,男,1983年7月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费某与被告严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费某负担。
审判员 杨小红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建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