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余商初字第191号
原告:吴振中。
被告:王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振中诉被告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振中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振中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振中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振中负担。
审 判 员 禹伯森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代
书记员 俞国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