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鸡冠执���第167号申请执行人王丽娜,女。委托代理人王自建,女。被执行人洪峰,男。被执行人吕晓红,女。本院在执行王丽娜申请执行洪峰、吕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吕晓红已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12)鸡冠商初字第454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被告洪峰、吕晓红应给付2013年11月份4500元欠款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文胜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邱大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