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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鸡冠执字第167号

王丽娜申请执行洪峰、吕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3-11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丽娜,洪峰,吕晓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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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鸡冠执���第167号申请执行人王丽娜,女。委托代理人王自建,女。被执行人洪峰,男。被执行人吕晓红,女。本院在执行王丽娜申请执行洪峰、吕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吕晓红已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12)鸡冠商初字第454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被告洪峰、吕晓红应给付2013年11月份4500元欠款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文胜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邱大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