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027号
原告:刘文持。
委托代理人:刘勇强,湖北××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鑫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国华,该××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持与被告武汉市鑫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文持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文持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9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450元,保全费2,620元,由原告刘文持负担。多收取保全费500元,退还原告刘文持。
代理
审判员 王 飞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祎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