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明民一初字第00267号
原告:李权,男,1978年8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委托代理人:钟兰杰、孙超,明光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徐州市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王永辉,男。
被告:明光市元昊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原告李权诉被告徐州市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永辉、明光市元昊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司早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中,原告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83元,减半收取3391.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司早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