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静民初字第1104号原告刘双进,男。被告天津市静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双进与被告天津市静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刘双进撤回对被告天津市静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评估费34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卢宝恒
代理
审判员 周 新
人民陪审员 夏志明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郝志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