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区民初字第01078号原告胥德华,男,汉族,1947年12月7日出生。被告徐琳,女,汉族,1954年9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胥德华与被告徐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胥德华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胥德华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胥德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5元,由原告胥德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吴泽波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八日
书 记 员 冉光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