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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凤民诉前调字第00051号

原告席昌静诉被告洪占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11-17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席昌静,洪占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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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凤民诉前调字第00051号

原告:席昌静,女,197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岗村××后队××号。

委托代理人:张永坤,凤阳县刘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洪占奎,男。本院受理的原告席昌静诉被告洪占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因被告不愿意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调解。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席昌静撤回起诉。

审判员  孙贵武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缪立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