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凤民诉前调字第00051号
原告:席昌静,女,197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岗村××后队××号。
委托代理人:张永坤,凤阳县刘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洪占奎,男。本院受理的原告席昌静诉被告洪占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因被告不愿意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调解。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席昌静撤回起诉。
审判员 孙贵武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缪立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