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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川民申字第2179号

张鹏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成都军区总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12-16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鹏,中国人民解放军成都军区总医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川民申字第2179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鹏。委托代理人贺继琴。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成都军区总医院,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天回镇蓉都大道天回路***号。法定代表人沈毅,该医院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董疆红,该医院医务科助理员。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江敏,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张鹏因与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成都军区总医院(以下简称成都军区总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成民终字第17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钟 亮

代理

审判员 郑 枫

代理

审判员 于甯一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何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