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川民申字第2179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鹏。委托代理人贺继琴。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成都军区总医院,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天回镇蓉都大道天回路***号。法定代表人沈毅,该医院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董疆红,该医院医务科助理员。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江敏,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张鹏因与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成都军区总医院(以下简称成都军区总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成民终字第17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钟 亮
代理
审判员 郑 枫
代理
审判员 于甯一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何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