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城民初字第1410号原告潘荣。被告胡淑琴。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荣诉被告胡淑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75元,公告费260元,合计535元,由原告潘荣负担。
审 判 长 朱保东
人民陪审员 高爱银
人民陪审员 吕德迎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晨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