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法民初字第06044号原告杨汉阳,男,194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长寿路**号3-3,公民身份号码:5102121948********。被告黄兴建,男,1989年3月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万州区钟鼓楼街道小岩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89********。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汉阳与被告黄兴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汉阳撤回起诉准许原告杨汉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杨汉阳负担。(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周玉玲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春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