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惠博法杨保字第4号

周惠生与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惠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头签发人发黄伟强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核稿人叶献文2014年01月28日拟或稿拟单稿位人张锦清2014年01月28日机密等级内部文件附件发印行发范份围数范围:份数:份文件编名(2014)惠博法杨保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博法杨保字第4号申请人周惠生,男,196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申请人周惠生,男,196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博罗县杨村镇星光村委会东亚小组。身份证号码:442526196709193033。博罗县申请人周惠生,男,196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博罗县杨村镇星光村委会东亚小组。身份证号码:442526196709193033。。申请人周惠生,男,196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博罗县杨村镇星光村委会东亚小组。身份证号码:442526196709193033。申请人周惠生,男,196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博罗县杨村镇星光村委会东亚小组。身份证号码:442526196709193033。。申请人周惠生,男,196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博罗县杨村镇星光村委会东亚小组。身份证号码:442526196709193033。经审查,

本院认为,因肇事湖南LN11**号农用运输车没有购买强制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经审查,

本院认为,因肇事湖南LN11**号农用运输车没有购买强制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杨玉峰所有的湖南LN11**号农用运输车一辆。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让、转移、使用和抵押等。

一、查封被申请人杨玉峰所有的湖南LN11**号农用运输车一辆。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让、转移、使用和抵押等。

二、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二、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叶献文

二O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锦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