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头签发人发黄伟强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核稿人叶献文2014年01月28日拟或稿拟单稿位人张锦清2014年01月28日机密等级内部文件附件发印行发范份围数范围:份数:份文件编名(2014)惠博法杨保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博法杨保字第4号申请人周惠生,男,196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申请人周惠生,男,196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博罗县杨村镇星光村委会东亚小组。身份证号码:442526196709193033。博罗县申请人周惠生,男,196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博罗县杨村镇星光村委会东亚小组。身份证号码:442526196709193033。。申请人周惠生,男,196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博罗县杨村镇星光村委会东亚小组。身份证号码:442526196709193033。申请人周惠生,男,196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博罗县杨村镇星光村委会东亚小组。身份证号码:442526196709193033。。申请人周惠生,男,196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博罗县杨村镇星光村委会东亚小组。身份证号码:442526196709193033。经审查,
本院认为,因肇事湖南LN11**号农用运输车没有购买强制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经审查,
本院认为,因肇事湖南LN11**号农用运输车没有购买强制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杨玉峰所有的湖南LN11**号农用运输车一辆。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让、转移、使用和抵押等。
一、查封被申请人杨玉峰所有的湖南LN11**号农用运输车一辆。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让、转移、使用和抵押等。
二、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二、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叶献文
二O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锦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