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02140号
原告:陶晓明,女,1949年9月4日出生。
被告:马惠君,男,1944年10月20日出生。
被告:徐浩銓,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晓明诉被告马惠君、徐浩銓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晓明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徐浩銓名下位于本市东城区秦老胡同×号甲幢甲层、乙幢乙层、丙幢丙层、丁幢丁层房屋,案外人中投国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陶晓明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陶晓明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徐浩銓名下本市东城区秦老胡同×号甲幢甲层、乙幢乙层、丙幢丙层、丁幢丁层房屋。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轶楠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郑文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