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神民初字第03137号原告张五兵,男,汉族,住神木。被告孙炜,男,汉族,住神木。本院在审理张五兵与孙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五兵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五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五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00元由原告张五兵负担。
审 判 长 张 勇
审 判 员 韩彦军
人民陪审员 白桂平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高云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