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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神民初字第03137号

张五兵与孙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9-25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五兵,孙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神民初字第03137号原告张五兵,男,汉族,住神木。被告孙炜,男,汉族,住神木。本院在审理张五兵与孙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五兵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五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五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00元由原告张五兵负担。

审 判 长  张 勇

审 判 员  韩彦军

人民陪审员  白桂平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高云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