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城民初字第0222号原告孙某。被告吴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朱颖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