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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城民初字第0222号

孙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3-04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孙某,吴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城民初字第0222号原告孙某。被告吴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朱颖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