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达达民初字第762号原告唐宗宣,男,汉族,生于1969年4月30日,四川省开江县人。被告达县南外宏发塑钢门窗加工门市。经营者曾洪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宗宣诉被告达县南外宏发塑钢门窗加工门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宗宣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唐宗宣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宗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唐宗宣负担。
审判员 徐富清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唐述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