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温苍行审字第124号申请执行人,苍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黄一。被申请执行人,张孟卿。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苍)食药监行罚(2013)97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28日以上述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送达不合法为由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苍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撤回要求强制执行2013年7月15日作出的(苍)食药监行罚(2013)97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
审 判 长 章华树
审 判 员 范则共
审 判 员 白少华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林其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