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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沧刑执字第229号

刘树文减刑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11-06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杀人
当事人
刘树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沧刑执字第229号罪犯刘树文,男,194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河间市人,现在河北省沧州监狱服刑。本院于2006年10月27日作出(2006)沧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树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4月24日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至2027年4月23日止);2011年7月7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州监狱于2014年1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州监狱提出,罪犯刘树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奖励8次、记功奖励1次,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树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8月15日、11月15日,2012年2月15日、5月15日、9月15日、12月15日,2013年4月15日、7月15日共获得表扬奖励8次;2013年10月25日获得记功奖励次;2011年12月26日、2012年12月30日共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干警证明人卢虎哲、王国瑞及罪犯证明人杨守富、王坤的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审核评议表和减刑审批表及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附卷予以证实,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刘树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树文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至2023年4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俊      通

审判员 于      振      东

审判员 苗萍萍

二0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      方      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