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银刑执字第311号罪犯章桦,现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监狱服刑。宁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4日作出(2008)银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章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总和刑期十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9月8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银刑执字第100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监狱于2014年1月2日提出减去有期徒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章桦在服刑改造期间,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去有期徒刑条件。
经审理查明,该犯先后获得2011年上半年记功奖励、2011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2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3年第一季度物奖奖励。自2011年7月至2013年8月计分考核累计达134分。
本院认为,罪犯章桦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章桦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08年7月7日起至2019年9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安昕
审判员王文花
审判员施蔚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 丽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