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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贡井民二初字第85号

原告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久文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9-09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久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贡井民二初字第85号原告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自贡市西客运站(底楼)。法定代表人刘必新,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龚克虎,男,汉族,1974年6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被告王久文。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久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8日以需要提供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张利平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