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执字第2176号申请执行人张玉春,男,196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海东,海门市王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负责人胡良水,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建明,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张玉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太浏民初字第008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未按本院(2013)太执字第2176号执行令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扣划被执行人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银行存款12000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浮桥支行,账号:32201997341051500308)至太仓市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太仓支行,账号459858214414)。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金永华执行员 江建峰执行员 张建清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展鹏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