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庐江民一初字第00492号
原告:吴旺乐,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
被告:庐江县关庙含铁凝灰岩矿,住所地庐江县。
负责人:茆春华,该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代理人:母运铜,该合伙企业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旺乐与被告庐江县关庙含铁凝灰岩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旺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80元,由原告吴旺乐承担。本裁定自送达后生效。
审 判 长 邢 亚 东
审 判 员 干 敬
人民陪审员 邓 芳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莫少军(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