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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朝民初字第03721号

北京华彩天地广告有限公司与南宁浚朗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6-1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委托创作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华彩天地广告有限公司,南宁浚朗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民初字第03721号原告北京华彩天地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甘露园南里25号(三期)8号楼804。法定代表人赵宏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史俊峰,北京方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丽改,北京方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南宁浚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创新西路15号贸鸿大楼5层507房。法定代表人党郃。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华彩天地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宁浚朗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北京华彩天地广告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华彩天地广告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华彩天地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北京华彩天地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苏志甫

人民陪审员  李凤雨

人民陪审员  李德良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彭新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