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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泰虹民初字第1163号

唐健与李光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3-05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唐健,李光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虹民初字第1163号原告唐健,......。被告李光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健与被告李光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健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且撤诉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唐健负担(已付)。

代理

审判员  赵玮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鞠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