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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潭中民三终字第288号

上诉人湖南省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湖南省基督教协会与被上诉人刘加才、湘乡市基督教两会、湘乡市基督教协会潭市聚会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3-03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湖南省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湖南省基督教协会,刘加才,湘乡市基督教两会,湘乡市基督教协会潭市聚会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潭中民三终字第2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省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新桥村古曲北路22号。法定代表人姚增谊,职务主席。委托代理人魏勇,湖南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省基督教协会。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新桥村古曲北路22号。法定代表人陈郅,职务会长。委托代理人魏勇,湖南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加才,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湘乡市基督教两会。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务门前公馆弄一号。法定代表人文爱平,职务主席。委托代理人张淑辉,女。委托代理人龙彩云,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湘乡市基督教协会潭市聚会点。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潭市镇潭市村七组。负责人张桂英。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湖南省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湖南省基督教协会与被上诉人刘加才、湘乡市基督教两会、湘乡市基督教协会潭市聚会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各方已和解,上诉人湖南省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湖南省基督教协会于2014年1月28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湖南省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湖南省基督教协会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湖南省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湖南省基督教协会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上诉人湖南省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湖南省基督教协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周次来

审 判 员  蔡 涛

代理

审判员  马 兰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邹梦月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