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昆刑执字第1803号罪犯李小海,男,穿青族,1991年2月13日出生于贵州省纳雍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安宁监狱服刑。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作出(2013)易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小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判决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安宁监狱于2014年1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一次。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小海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刀文兵
代理
审判员 赵 敏
代理
审判员 张作洲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尹卫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