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宣中民四终字第000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文秀,住安徽省宁国市。
委托代理人:张树良,安徽西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章兆体,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立定,住浙江省文成县。二被上诉人共同
委托代理人:王方明,安徽皖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文秀因与被上诉人章兆体、胡立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2013)宁民一初字第010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黄文秀系经营“紫京城休闲会所”的业主。2010年11月25日,章兆体、胡立定与黄文秀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二人按份共有的位于安徽省宁国市区宁国花园初阳苑3幢1号营业房出租给黄文秀使用,房屋建筑面积为3292.39㎡。租赁期限自2010年11月25日至2016年9月15日止。按合同约定黄文秀应于2012年9月16日前向章兆体、胡立定支付2012年9月16日至2013年9月15日期间尚欠的房租费557478元。宁国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0日以(2013)宁民一初字第00896号判决书确认黄文秀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章兆体、胡立定上述期间尚欠的房租费557478元,该判决现已生效。黄文秀承租章兆体、胡立定的营业用房后对经营场所进行了装潢,用于KTV娱乐经营,室内的消防设施亦由黄文秀自行安装。2011年9月由于黄文秀经营的营业房室外消防管道出现渗漏(因掩埋地下具体位置不明)致黄文秀经营场所消防泵房电机发生损坏,黄文秀支付修理电机费2615元。2012年12月11日章兆体、胡立定委托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向黄文秀发函,要求黄文秀于同年12月31日前交清房租,否则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2012年12月31日黄文秀亦向章兆体、胡立定复函,要求二人于2013年1月10日前处理好消防用水管道故障,若处理好该问题,黄文秀愿意及时支付尚欠房租。2013年5月29日,黄文秀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继续履行双方于2010年11月25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章兆体、胡立定立即修复宁国市青龙东路1号营业房消防管道设施;3、章兆体、胡立定减少租金340316元;4、章兆体、胡立定赔偿其电机维修直接经济损失2615元。原审法院认为:租赁合同是诺成性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将租赁物出租给对方使用、收益,对方当事人为此支付租金的协议。首先,章兆体、胡立定与黄文秀签订的是一份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的签订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履行多年,应确认其有效。对黄文秀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求予以支持。双方诉争的事实系室外消防管道发生渗漏,双方应在明确责任的基础上向房屋开发公司等相关部门主张权利,黄文秀要求章兆体、胡立定承担室外消防管道渗漏维修之责于法无据,故对黄文秀要求章兆体、胡立定修复安徽省宁国市青龙东路1号营业房消防管道设施的诉求不予支持。案涉房屋室内的消防设施由黄文秀自行安装,章兆体、胡立定提供的仅是水电畅通的简易营业场所。黄文秀在承租营业房后一直在持续经营,无证据证明因章兆体、胡立定提供的租赁房出现瑕疵造成黄文秀的停业损失,故对黄文秀要求章兆体、胡立定减少租金340316元的诉求不予支持。关于黄文秀承租门面房后由于室外消防管道渗漏致其泵房电机损坏而支付的修理费2615元,根据公平原则,双方应均摊该项费用,故对黄文秀主张章兆体、胡立定支付其电机维修费2615元的诉求部分予以支持。为维护社会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市场交易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
一、原告黄文秀与被告章兆体、胡立定应继续履行双方于2010年11月25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被告章兆体、胡立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黄文秀因消防管道渗漏造成的泵房电机维修费1307.5元;
三、驳回原告黄文秀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444元,减半收取3222元,由原告黄文秀负担2522元,被告章兆体、胡立定共同负担700元。黄文秀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原审认定事实错误,作为出租人,章兆体、胡立定应保持租赁房屋符合合同约定的用途。室外消防管道出现渗漏,系章兆体、胡立定违约,二人应该承担减少租金、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2、原审程序违法,本案不应中止审理,不应以(2013)宁民一初字第00896号案件判决结果为依据而作出判决,两案应一并审理并判决。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其原审诉讼请求。另因案涉房屋渗漏的消防管道设施已于2013年12月修复完好,故放弃原审中要求章兆体、胡立定立即修复宁国市青龙东路1号营业房消防管道设施的诉讼请求。章兆体、胡立定辩称:1、章兆体、胡立定当时交付的房屋完全符合合同约定。导致室外消防管道渗漏的原因是黄文秀在室内擅自加入工业泵阀。2、黄文秀并无证据证明由于管道渗漏导致其无法经营,也无相关证据证明因管道渗漏导致其损失的数额。3、原审程序合法。黄文秀选择处理双方纠纷的方式是在(2013)宁民一初字第00896号案件外另行提起本案诉讼,现在又主张两案一并处理没有法律依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并无不当,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均未提交新证据。当事人的其余举证与一审相同,本院认证意见也与一审一致。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本院对原判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黄文秀诉称室外消防管道出现渗漏导致其经营场所无法经营,应由章兆体、胡立定承担减少租金及赔偿电机维修全部损失2615元的违约责任,该诉称有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2、黄文秀称本案应当与(2013)宁民一初字00896号案件一并审理、判决,而本案先中止后以另案裁判为依据做出判决,是否系程序违法。关于争议焦点1。黄文秀诉称室外消防管道渗漏导致其经营场所无法经营造成损失,但无证据证明其经营场所停业的情况以及停业造成的损失,亦无证据证明室外消防管道渗漏与经营场所无法经营造成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故黄文秀主张由章兆体、胡立定承担减少租金的违约责任的诉请,无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另,黄文秀作为承租人,在室内自行安装消防设施。室外消防管道渗漏造成其室内电机损坏,黄文秀为此支付维修费2615元。原审按照本案实际情况,判决双方均摊该项费用,并无不当。故黄文秀要求两出租人承担全部维修费2615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争议焦点2。黄文秀在(2013)宁民一初字第00896号案件之外,另行提起诉讼,系其对诉权的自主处分。原审法院对本案中止后,先对(2013)宁民一初字第00896号案件审理作出判决,再对本案进行判决,而没有两案一并审理并判决,审理程序并无不当。故对黄文秀关于原审法院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综上,黄文秀的上诉理由及请求均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判决结果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6504元,由上诉人黄文秀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陆建军
代理
审判员 魏牟莉
代理
审判员 包 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卢艳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