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珲执字第586号
申请执行人:李培彩,女,汉族,住珲春市。
被执行人:刘威,男,汉族,户籍所在地珲春市。申请执行人李培彩与被执行人刘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9日作出的(2013)珲民一初字第4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本金13万元,利息3300元,案件受理费1464元,其他诉讼费100元,申请执行费19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现被执行人刘威下落不明,暂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珲民一初字第4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龙虎
审判员 高振玉
审判员 李钟瑞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郎丽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