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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珲执字第586号

申请执行人李培彩与被执行人刘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培彩,刘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珲执字第586号

申请执行人:李培彩,女,汉族,住珲春市。

被执行人:刘威,男,汉族,户籍所在地珲春市。申请执行人李培彩与被执行人刘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9日作出的(2013)珲民一初字第4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本金13万元,利息3300元,案件受理费1464元,其他诉讼费100元,申请执行费19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现被执行人刘威下落不明,暂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珲民一初字第4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龙虎

审判员  高振玉

审判员  李钟瑞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郎丽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