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开民初字第0058号原告蒋金件。被告王振雷。被告新沂市银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于葳,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蒋金件与被告王振雷、新沂市银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蒋金件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王振雷、运输公司、保险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蒋金件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振雷、运输公司、保险公司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金件撤回对被告王振雷、运输公司、保险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1350元,由蒋金件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吴 畏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嘉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