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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开民初字第0058号

蒋金件与王振雷,新沂市银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2-25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蒋金件,王振雷,新沂市银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开民初字第0058号原告蒋金件。被告王振雷。被告新沂市银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于葳,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蒋金件与被告王振雷、新沂市银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蒋金件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王振雷、运输公司、保险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蒋金件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振雷、运输公司、保险公司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金件撤回对被告王振雷、运输公司、保险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1350元,由蒋金件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吴 畏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嘉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