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城民初字第0280号原告唐跃。委托代理人殷爱亭、叶丽。被告江苏鑫城建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金枝。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跃诉被告江苏鑫城建工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90元、保全费1070元,合计226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汤 峰
人民陪审员 周 宁
人民陪审员 赵 冰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晓雨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