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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秦民初字第45号

王××与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3-24
所属地区
秦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秦民初字第45号原告王××,女,1979年2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姚××,男,1979年6月7日出生,汉族。

原告王××诉被告姚××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与被告姚××和好为由,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理由成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明刚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海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