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秦民初字第45号原告王××,女,1979年2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姚××,男,1979年6月7日出生,汉族。
原告王××诉被告姚××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与被告姚××和好为由,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理由成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明刚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海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