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民初字第5971号原告赵华良。委托代理人赵丽莎。被告王水木。委托代理人俞才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华良诉被告王水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赵华良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水木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赵华良撤回对王水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免后收取20元,由赵华良负担。
审判员 崔白洁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 金 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