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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民初字第5971号

赵华良与王水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3-05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赵华良,王水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民初字第5971号原告赵华良。委托代理人赵丽莎。被告王水木。委托代理人俞才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华良诉被告王水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赵华良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水木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赵华良撤回对王水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免后收取20元,由赵华良负担。

审判员 崔白洁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      金      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