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思民初字第11569-1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中路9号之一(交通银行大厦)第一层。负责人李广新,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昱、郑树淋,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洪贵,男,196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被告吴洪贵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代理
审判员李吟进行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通过多种方式联系被告吴洪贵未果,无法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有鉴于此,该案已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庄慧林
代理
审判员 李 吟
人民陪审员 卢桂玲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远治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