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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刑执字第691号

王振生非法拘禁刑事减刑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6-25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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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portMachine3.xhttp://www.reportmachine.net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4)沈刑执字第691号罪犯王振生,男,197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辽宁省东港市,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沈阳新康监狱服刑。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5日作出(2011)丹刑一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振生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新康监狱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新康监狱认为,罪犯王振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建议。

经审理查明,截至2013年12月25日,罪犯王振生多次获表扬奖励2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振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振生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执行至2014年2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海军

审 判 员  秦艳芳

代理

审判员  项前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