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0333号申请执行人朱永刚,男,198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人。被执行人吴政国,男,1979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乌兰木伦镇。本院在执行朱永刚依据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124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吴政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政国与申请执行人朱永刚自愿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由被执行人吴政国和解当日向申请执行人朱永刚偿还借款1万元,于2014年2月28日前偿还2万元,下剩全部款项于2014年3月31日前一次性偿还。案件受理费480元、执行费580元由被执行人吴政国负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12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贾小平
审判员 王志新
审判员 王进国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