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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执字第00333号

朱永刚与吴政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9-21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永刚,吴政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0333号申请执行人朱永刚,男,198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人。被执行人吴政国,男,1979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乌兰木伦镇。本院在执行朱永刚依据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124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吴政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政国与申请执行人朱永刚自愿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由被执行人吴政国和解当日向申请执行人朱永刚偿还借款1万元,于2014年2月28日前偿还2万元,下剩全部款项于2014年3月31日前一次性偿还。案件受理费480元、执行费580元由被执行人吴政国负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12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贾小平

审判员  王志新

审判员  王进国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