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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郴北民二初字第2394号

刘玉珍等诉郴州市北湖区涌泉街道七里洞村赵家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10-17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当事人
刘金良,何棉秀,刘玉珍,郴州市北湖区涌泉街道七里洞村赵家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郴北民二初字第2394号原告刘金良,男,195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原告何棉秀,女,195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刘金良妻子。原告刘玉珍,女,198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刘金良、何棉秀之女。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尹利珑,女,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系郴州市北湖区民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郴州市北湖区涌泉街道七里洞村赵家组。负责人赵春足,该组会计。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良、何棉秀、刘玉珍诉被告郴州市北湖区涌泉街道七里洞村赵家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金良、何棉秀、刘玉珍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金良、何棉秀、刘玉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良、何棉秀、刘玉珍撤回对被告郴州市北湖区涌泉街道七里洞村赵家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金良、何棉秀、刘玉珍承担。

审 判 长  曹建强

审 判 员  张东明

人民陪审员  何朋古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王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