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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初字第07246号

陕西宏兴机电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宏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郑辉、盛汉刚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9-19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陕西宏兴机电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宏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郑辉,盛汉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7246号

原告:陕西宏兴机电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宏利。

原告:陕西宏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昆飞,该公司总经理。共同

委托代理人:何晓兵,该公司职员。共同

委托代理人:程芝桂,该公司职员。

被告:郑辉,男,汉族。

被告:盛汉刚,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宏兴机电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宏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郑辉、盛汉刚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宏兴机电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宏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15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057.5元。

代理

审判员  刘霁月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靳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