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7246号
原告:陕西宏兴机电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宏利。
原告:陕西宏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昆飞,该公司总经理。共同
委托代理人:何晓兵,该公司职员。共同
委托代理人:程芝桂,该公司职员。
被告:郑辉,男,汉族。
被告:盛汉刚,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宏兴机电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宏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郑辉、盛汉刚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宏兴机电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宏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15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057.5元。
代理
审判员 刘霁月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靳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