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庆民保字第107号申请人张国森,男,36岁,汉族,住庆云县。被申请人李爱,男,35岁,汉族,住庆云县。
申请人张国森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李爱所有的鲁*号奔驰轿车予以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李爱所有的鲁*号奔驰轿车手续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海霞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春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