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庆民保字第107号

张国森诉李爱诉前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5-07-11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国森,李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庆民保字第107号申请人张国森,男,36岁,汉族,住庆云县。被申请人李爱,男,35岁,汉族,住庆云县。

申请人张国森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李爱所有的鲁*号奔驰轿车予以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李爱所有的鲁*号奔驰轿车手续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海霞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春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