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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睢执字第2493号

沈冰保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沈冰,沈绪东,沈绪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睢执字第2493号申请执行人沈冰(兵),农民。被执行人沈绪东,出生年月不详,农民。被执行人沈绪连,出生年月不详,农民。沈冰与沈绪东、沈绪连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睢王民初字第3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沈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执行中本院虽然穷尽了执行程序和执行措施,但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线索,致使本案在法定的期限内无法有效执行结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如今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线索,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睢宁县人民法院(2010)睢王民初字第3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韩宁

审 判 员  冯雷

代理

审判员  张刚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薛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