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睢执字第2493号申请执行人沈冰(兵),农民。被执行人沈绪东,出生年月不详,农民。被执行人沈绪连,出生年月不详,农民。沈冰与沈绪东、沈绪连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睢王民初字第3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沈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执行中本院虽然穷尽了执行程序和执行措施,但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线索,致使本案在法定的期限内无法有效执行结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如今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线索,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睢宁县人民法院(2010)睢王民初字第3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韩宁
审 判 员 冯雷
代理
审判员 张刚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薛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