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民二初字第116号
原告:赵欢。
委托代理人:张雪莲。
委托代理人:段文文。
被告:乌鲁木齐鑫天伟业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永斌。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欢与被告乌鲁木齐鑫天伟业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至本院规定期限届满未依法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郭晓云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白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