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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站民一初字第00153号

贺某某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贺某某,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站民一初字第00153号原告贺某某,女,1972年7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曹绍鹏,本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沈某某,男,1970年7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与被告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某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贺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刘银凤

审 判 员  陈红梅

人民陪审员  张剑伟二O一四年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杜光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