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站民一初字第00153号原告贺某某,女,1972年7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曹绍鹏,本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沈某某,男,1970年7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与被告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某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贺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刘银凤
审 判 员 陈红梅
人民陪审员 张剑伟二O一四年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杜光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