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云执字第2109-1号申请执行人闻安民。被执行人郑在玉。闻安民申请执行郑在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3)云民一初字第2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8月10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行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2013年8月本院依法给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告知书。2014年1月本院分别到市产权处、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房产、车辆信息。2013年8月本院分别到江苏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市郊信用联社、铜山信用社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013年11月18日依法下达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房产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名下。
本院认为,由于申请执行人拖欠执行费,未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该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03)云民一初字第23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交纳执行费后,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高尚锋执 行 员 张俊波
人民陪审员 冷旭东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邓伟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