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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威民立终字第2号

才志成与威海锦昌染织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5-06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才志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民立终字第2号上诉人才志成,男,196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才志成不服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威经技区民立字第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其与威海锦昌染织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已经威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法院应予立案审理。要求撤销原审裁定,受理上诉人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法》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上诉人才志成与威海锦昌染织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应先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诉人虽于2013年5月22日向威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该委员会以上诉人的仲裁申请材料不齐备为由,不予受理上诉人的仲裁申请,故上诉人的劳动争议并未经过劳动仲裁裁决。因劳动争议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原审法院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秀艳

代理

审判员  王 莉

代理

审判员  郭林涛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宋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