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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满民初字第186-1号

原告田德峰与被告孙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满民初字第186-1号原告田德峰,男,197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被告孙金生,男,196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德峰与被告孙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田德峰需进行伤残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杨占良

审 判 员  王 力

人民陪审员  赵晨茜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赫晓君 来自